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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丹的投资政策主要体现在2010年《外国直接投资政策》(2014年修正)中。具体内容如下:
• 投资行业限制:不丹对不同行业设定了不同的外资准入标准。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太阳能和风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优先开放的生产和制造业,外资最高股权比例可达74%。教育、健康、五星级以上酒店等优先开放的服务业,部分领域外资最高股权比例为100%,如健康、信息技术产业园等,其他一些服务业外资最高股权比例为74%。金融服务行业外资最高股权比例为51%。小规模生产制造行业,如农业加工产品、林业加工产品,外资最高股权比例为49%。此外,媒体和广播、批发零售等行业属于负面清单领域,禁止外国投资。
• 国民待遇:除政策另有具体规定外,外国投资将获得与类似国内投资同等的待遇。
• 融资政策:外国直接投资公司可向国内金融机构借款,负债股权比率应符合皇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审慎监管的规定。
• 工作许可政策: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有权获得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的工作许可证。企业一经获发外国直接投资注册证书,有权获得五项及以上工作许可证。但需培训和雇用不丹籍公民,并逐步停用派遣人员,以在运营第五年前达至1:5的比例。
• 国有化和征用补偿:在国有化、征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形下,不丹皇家政府保障该等行为将以非歧视的方式展开,并支付及时、充分、有效和公平的补偿。
• 利润汇回: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收支平衡时,以收益货币汇回股息。若以可兑换货币开展投资,以不可兑换货币获取收益,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公司每年自皇家金融管理部门购入500万美元的可兑换货币,以支付外国投资者的股息。
二、不丹的投资政策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外资所有权宽松、土地使用优惠等方面,具体如下:
• 税收减免:制造业企业享受“五免三减半”优惠,即前5年免税,后续3年减按12.5%征税。出口导向型企业额外获得5%税率折扣,实际税负最低可达7.5%。生产设备进口关税全免,成品出口关税为零。重大基建项目所需机械免征40%的增值税。旅游业享受“旅游开发基金”补贴,景区建设投入成本可抵减60%应纳税额。水电项目设备折旧期缩短至5年(常规10年)。
• 外资所有权宽松:教育服务(技术和职业机构除外)、私人健康、五星级酒店、基础设施、研发、总部服务和信息技术等行业允许100%外资所有权。金融服务行业外资最高股权比例可达51%,其他非禁止行业外资最高股权比例可达74%。
• 土地使用优惠:帕罗经济特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30%的工业用地。
• 利润汇回便利: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收支平衡时,以收益货币汇回股息。若以可兑换货币开展投资,以不可兑换货币获取收益,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公司每年自皇家金融管理部门购入500万美元的可兑换货币,以支付外国投资者的股息。
• 工作许可政策灵活:外国直接投资企业一经获发注册证书,有权获得五项及以上工作许可证。从事研发服务、运营总部、卫生、教育等服务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获得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的额外许可。
三、不丹的投资政策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国有化和征用补偿、利润汇回自由等方面,具体如下:
• 国民待遇:《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规定,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外国投资将获得与类似国内投资同等的待遇,在适用国内相关法律、规章和条例时,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地位。
• 国有化和征用补偿:在国有化、征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形下,不丹皇家政府保障该等行为将以非歧视的方式展开,并支付及时、充分、有效和公平的补偿。补偿数额应反映国有化或征用前投资的市场价值,采用投资货币或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支付,且可自由兑换,同时还应支付相应利息。
• 利润汇回自由:外国投资者有权在收支平衡时,以收益货币汇回股息。若以可兑换货币开展投资,以不可兑换货币获取收益,允许外国直接投资公司每年自皇家金融管理部门购入500万美元的可兑换货币,以支付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如收益为印度卢比,经皇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也可汇回股息。此外,外国投资者有权以投资货币汇回其投资资本和任何有担保的资本收益。
• 工作许可保障: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有权获得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的工作许可证。企业一经获发外国直接投资注册证书,有权获得五项及以上工作许可证。从事研发服务、运营总部、卫生、教育等服务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要求获得专业、管理和技术派遣人员的额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