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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泰国外国直接投资概览
《外商经营法》(佛历2542年,公元1999年)(以下简称“FBA”)是规范外国企业在泰国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旨在从多方面评估其对国家利益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因此,根据政府政策与指令,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受到FBA的约束。
依据FBA,禁止及限制的外商经营活动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 该清单中的业务因特殊原因在泰国被完全禁止经营,例如畜牧业、土地交易、电视台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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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部长委员会许可后,可经营第二类清单中的业务。 该清单中的业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安全事务,或对艺术、文化、传统、自然资源及环境产生影响,例如国内运输、木雕制作、糖业起重机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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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商业部商业发展厅(以下简称“DBD”)许可后,可经营第三类清单中的业务。 该清单中的业务因所属行业尚未具备竞争力而被禁止,例如法律服务、广告业务、食品或饮料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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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业务活动的信息,请参阅《外商经营法》附录。
** 某些业务活动,例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交易等,可能会因后续颁布的法律实施而从限制业务清单中移除。
第二类和第三类清单中的业务统称为“限制业务清单”。
除上述限制业务清单外,外国人可能会被禁止或允许在泰国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具体以当地适用法律及后续颁布的附属法规为准,前提是涉及外国股东、外国投资、禁止业务及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其他情形的特定法律应优先适用。
除非受适用法律法规限制,外国人可享有与泰国本地人同等的经营资格(如适用)。这包括在不需获得商业发展厅(DBD)批准的情况下,持有公司最多至100%的多数股份,前提是该业务需遵守泰国相关适用法律及后续颁布的附属法规(此类业务以下称为“非限制业务活动”)。
若未来《外商经营法》(FBA)条款修订影响非限制业务活动的经营,受影响的业务可依据FBA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泰国政府提交申请以获取许可。
《外商经营法》的关键考量因素:
· “外国人”的定义
根据《外商经营法》,以下自然人和法人应被视为“外国人”:
(i) 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ii) 未在泰国注册公司的法人;
(iii) 在泰国注册但具有以下公司结构的法人:
a) 50%或以上的资本股份由(i)和(ii)持有或投资;
b) 注册合伙企业或注册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或经理为(i)所述人员;
c) 50%或以上的资本股份由(i)(ii)及(iii)(a)(b)持有或投资。
(i)、(ii)和(iii)所述的自然人和法人统称为“外国人”或“外国投资者”。
· 最低资本要求
为在泰国开展业务运营,外国投资者须遵守“最低资本”要求,其中最低资本为(a)根据泰国法律由外国人拥有的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或(b)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汇入泰国的最低外币金额。(土地成本及运营资金不计入计算范围)。
根据《外商经营法》,最低资本金额如下:
(i) 非限制业务活动的最低资本应依据部长条例(视情况而定),但不得少于两百万泰铢(THB 2,000,000)。
(ii) 限制业务清单中业务的最低资本应依据部长条例(视情况而定),但不得少于三百万泰铢(THB 3,000,000)。
在考虑规定的最低资本时,商业发展厅(DBD)可自行决定资金转入泰国的期限(视情况而定)。
《外商经营法》下的投资选择
根据《外商经营法》规定,拟在限制业务清单下设立业务或寻求投资激励的外国投资者可从相关主管部门获得相应许可证/背书。许可证的批准将基于多种因素和标准进行考量,包括政府政策、商业活动及申请人的资质。
1) 外商经营许可证
外商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FBL”)是颁发给拟经营限制业务清单中业务的一般外国投资者的标准许可证。FBL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裁量颁发给申请人,前提是申请人需根据法律规定提交申请并满足相关条件。
在完成相关文件与申请流程后,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批准或拒绝投资者的业务经营请求。
在审查第二类清单中的申请时,主管部门可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标准截止日期后的60天。因此,此类清单下的许可证审查期限最长可达120天。
第二类清单中业务活动的许可证费用约为42,000至502,000泰铢,而第三类清单中业务活动的许可证费用约为22,000至252,000泰铢。
在批准FBL后,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前提是颁发许可证时可能会根据裁量要求以下内容:(i)业务运营资金与贷款的比例,(ii)在泰国有住所或居留权的外国董事人数,(iii)在泰国境内维持最低资本的期限,(iv)技术或资产,以及(v)其他要求。
若许可证申请被拒绝,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明确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就第三类清单下的许可证拒绝决定提出上诉。
2) 外商经营证书
与FBL不同,外商经营证书(以下简称“FBC”)的颁发旨在授予特定群体的外国投资者,其资格如下:
(i) 根据泰国与盟国之间的条约指定的外国投资者国籍,包括(1)美国,(2)日本(JTEPA),(3)澳大利亚,以及(4)东盟(ACIA和AFAS)。
(ii) 因法律实施而获得泰国政府许可的经营者。
(iii) 根据《投资促进法》(佛历2520年,公元197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BOI”)获得推动的业务。
(iv) 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佛历2522年,公元1979年)(修订版)或其他当地适用法律获得书面许可的制造业或出口业务。
在完成相关文件与申请流程后,商业发展厅(DBD)应在提交之日起30天内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前提是需缴纳22,000泰铢的许可证费用。 (上述第2款(i)项下颁发的所有FBC均需根据适用条约的具体要求进行标注)。
3) 投资促进委员会(BOI)的推动
投资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BOI”)隶属于总理办公室,是根据《投资促进法》(佛历2520年,公元1977年)(以下简称“IPA”)授权的主要负责促进泰国外国直接投资的机构。
除IPA外,BOI促进的业务还受《外商经营法》及其他相关当地法律的约束(如适用),包括根据规定条款和条件获取外商经营证书(FBC)的要求。
以下是BOI投资的关键考量因素:
· 促进的商业活动
根据当前的投资政策,有资格享受投资激励的合格商业活动分为4种:
1. | 生物-循环-绿色(BCG)行业
| 实质性活动包括:(i)农业与食品,(ii)生物科技,以及(iii)医疗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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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先进制造业
| 实质性活动包括:(i)机械与自动化系统,(ii)汽车,(iii)航天与航空,(iv)国防,(v)电器,以及(vi)电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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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础产业与配套产业
| 实质性活动包括:(i)矿产,(ii)材料,(iii)钢铁,(iv)化学品,(v)石化与塑料,(vi)公共事业与环境,(vii)工业用途的房地产开发,以及(viii)电动汽车电池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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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数字、创意产业及高附加值服务业 | 实质性活动包括:(i)低收入住房项目,(ii)数字产业,(iii)创新城市发展,(iv)轻工业,(v)电影产业,(vi)专业服务,(vii)旅游业,以及(viii)物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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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进一步说明,请参阅《2025年投资促进指南》(以下简称“BOI IPG 2025”)。
** 《外商经营法》禁止业务清单中的某些业务活动可能在BOI下获得投资促进。
行业1、2、3和4中的业务统称为“促进的商业活动”。
· 投资激励
根据《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有权享受以下投资激励措施;
(A) 标准激励措施
以下标准激励措施将根据适用的组别授予所有投资者。
税收激励 | 非税收激励 |
§ 进口关税减免(视情况而定),适用于(i)机械设备进口,(ii)原材料或重要材料,(iii)研发(R&D)。 § 企业所得税(CIT)和股息减免(视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 § 运输、电力和供水成本双倍扣除。 § 安装或设施建设成本的25%扣除。 § 原材料或出口生产的进口关税豁免。 | § 允许入境进行投资考察。 § 允许雇佣来自国外的技术工人。 § 允许拥有土地。 § 允许将外汇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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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类别 | 企业所得税豁免 | 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豁免 | 研发进口豁免 | 出口生产原材料进口关税豁免 | 非税收激励措施 |
A1+ | 10-13年 (无限制) | / | / | / | / |
A1 | 8年 (无上限) | / | / | / | / |
A2 | 8年 | / | / | / | / |
A3 | 5年 | / | / | / | / |
A4 | 3年 | / | / | / | / |
B | - | / | / | / | / |
(B) 额外激励措施
除上述标准激励措施外,在以下规定的特殊行业或特殊地点开展业务的外国投资者还有资格获得额外激励:
o 竞争力提升激励:为与(i)技术与创新,(ii)人力资源开发,以及(iii)企业家发展相关的特定行业提供额外激励。
o 基于地区的激励:为在指定区域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额外激励,例如,东部经济走廊(EEC)、南部边境地区、收入最低的20个省份等。
o 基于计划的激励:为参与(i)智能和可持续工业升级计划,以及(ii)社会本地发展投资计划的企业提供额外激励。
* 如需进一步了解促进业务活动及适用的激励措施,请参阅《BOI IPG 2025》。
· 申请流程
(i) 初步咨询BOI咨询服务处(可选择):外国投资者可请求与相关官员进行初步咨询,以确定其业务活动在BOI促进范围。
(ii) 申请提交:符合BOI促进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BOI电子服务提交投资促进申请。
(iii) 项目说明:相关官员将在申请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说明会。
(iv) 项目分析:相关官员将分析每个项目申请的资质。根据投资金额,分析期限可能长90天。
(v) 申请结果通知:BOI将在会议纪要批准后7天内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vi) 接受BOI决议:合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决议后1个月内作出回应,且需按照规定的形式接受。
(vii) 申请BOI证书:根据第(vi)条,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以获得BOI证书(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延长)。
在办理BOI证书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有资格相应获取外商经营证书(FBC),前提是所有BOI证书和FBC的申请流程均需通过BOI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并符合《外商经营法》(FBA)和《投资促进法》(IPA)的规定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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